星空体育公司聚餐后搭乘醉酒同事的车在回家途中被撞成重伤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4-07-14 12:57: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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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务工人员朱某来电咨询称,2023年3月15日,公司召集员工在公司食堂聚餐,并给员工提供了酒水,朱某与同事高某均喝了酒。饭后,朱某搭乘高某的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朱某重伤、高某轻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属于醉酒状态。今年1月,朱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某想知道,他搭乘醉酒同事的车,在回家途中被撞成重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针对朱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朱某的醉酒行为与朱某遭遇交通事故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朱某醉酒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阻却条件。

  王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星空体育、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醉酒与朱某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应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

  其次,朱某参加的聚餐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及纪律性,故聚餐的活动场所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朱某是在参加完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后回家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属于合理的时间及合理的路线范围内,应认定为“职工上下班途中”。

  最后,朱某在本次事故中被判定为无责,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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