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北方稀土(SH600111,股价19.51元,市值705.3亿元)控股公司被罚。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非政府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区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3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6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6家上市公司。其中,3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6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75.73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其中,北方稀土控股公司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蒙稀土)因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被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1.09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包环罚(150203)﹝2024﹞10号”的处罚书显示,“2024年1月17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焙烧窑2024年1月14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数据,报表显示焙烧窑2024年1月14日颗粒物、二氧化硫日平均排放浓度值超过标准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1.09万元。
3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北大稀土的公开信箱发送采访函,3月7日,记者接到金蒙稀土方面的电话,该公司人员表示,接到环境违法数据后,公司立即进行整改,现在已经整改完毕XK星空体育。目前已经在相关政府网站完成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大北农(SZ002385,股价5.03元,市值206.85亿元)控股公司福建大北农华有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废气,被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3.9375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闽漳环罚﹝2024﹞64号”的处罚书显示,“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废气颗粒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3.9375万元。
本期数据中,再现臭气污染被罚案例,牧原股份控股公司淮安市清江浦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就因此被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淮环罚字﹝2024﹞3号”的处罚书显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委托淮安淮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一场、二场和环保区的厂界臭气进行取样检测,结果表明,二场F4下风向恶臭浓度分别为52、75、85、57,最大值85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值70。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超标排污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此外,本期数据中,位于普洱的云南勐绿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违法改变林地用途,被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罚款89.7515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江林草林罚书字〔2024〕第007号”的处罚书显示,“2023年7月,江城县林草局在对2023破坏林草资源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违法图斑调查时发现云南勐绿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勐醒至江城至绿春高速公路工程第6、7、8合同段主线路有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且面积较大,并于2023年8月移交至江城县公安局。经江城县公安局民警调查认为该案不属于管辖范围,并已2024年2月7日移交回江城县林草局。经查,云南勐绿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勐醒至江城至绿春高速公路工程第6、7、8合同段主线路大桥改路基、隧道改星空体育路基、中桥改路基、掉头车道的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被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处罚决定书。
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二、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即:30948.8平方米×29元、罚款总额897515.2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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